公告本市臺南運河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及相關事項,並自公告 日起生效。 | 2018/05/09 |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觀風字第1070431403B號 附件:臺南市臺南運河限制水域遊憩活動範圍圖 主旨:公告本市臺南運河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及相關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事項: (一)於本市臺南運河水域,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應先向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專案申請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限制範圍:臺南運河全部水域(安平區安億橋以西至南區樂利橋以北),其座標如下(參附圖ABCD,4點範圍內水域): A(120°09'49.48733",22°59'54.18576"), B(120°09'49.38735",22°59'52.38577"), C(120°10'53.68763",22°58'58.18558"), D(120°10'55.68762",22°58'58.08557")。 (三)上述限制事項,除緊急救難外,於執行公務、比賽、競技、訓練、專案活動等所必需,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報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限時、限區域、限人暫時開放水域遊憩活動;如涉及其他機關權責範圍者,並應取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四)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得依水域安全與特殊情況,對所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行為予以適度修正。 (五)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