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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臺南運河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及相關事項,並自公告 日起生效。 2018/05/09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觀風字第1070431403B號

附件:臺南市臺南運河限制水域遊憩活動範圍圖



主旨:公告本市臺南運河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及相關事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事項:

(一)於本市臺南運河水域,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應先向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專案申請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限制範圍:臺南運河全部水域(安平區安億橋以西至南區樂利橋以北),其座標如下(參附圖ABCD,4點範圍內水域):

A(120°09'49.48733",22°59'54.18576"),

B(120°09'49.38735",22°59'52.38577"),

C(120°10'53.68763",22°58'58.18558"),

D(120°10'55.68762",22°58'58.08557")。
(三)上述限制事項,除緊急救難外,於執行公務、比賽、競技、訓練、專案活動等所必需,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報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限時、限區域、限人暫時開放水域遊憩活動;如涉及其他機關權責範圍者,並應取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四)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得依水域安全與特殊情況,對所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行為予以適度修正。

(五)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