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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113年臺南地方產業原鄉永續小旅行振興計畫作業規定 2024/04/16

訊息內容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113年臺南地方產業原鄉永續小旅行振興計畫作業規定
一、 計畫目的:為推廣臺南各區農特產活動、遊憩景點、觀光工廠及原鄉文化等休閒旅遊,優化臺南旅遊質量培養國民旅遊新型態,計畫推出「113年臺南地方產業原鄉永續小旅行振興計畫」。除推廣國民旅遊外,亦期透過不同運具及低碳旅遊的結合,擴大臺南觀光及周邊產業,吸引民眾選擇臺南為旅遊目的地,帶動國旅市場新契機。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補助期間:
即日起開始接受申請,最晚需於113年8月31日完成遊程。機關得視預算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申請。
四、補助對象:
申請本案者應為國內合法設立之旅行業,其規劃之專案行程應先經本局審查後始符合本案補助。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
行程至少需住宿臺南合法旅宿一晚以上並於臺南市各行政區農產品行銷活動期間至該行政區旅遊,且必須符合下列七項補助項目至少一項以上,依據符合之項目申請
(一)、
於臺南市各行政區農產品行銷活動期間至該行政區旅遊,補助每人住宿費新臺幣200元,正面表列如下(不累加。若有因節令氣候等因素導致活動月份異動或取消,本局依各區實際狀況認定,請提前確認)
行政區月份活動內容
楠西5梅嶺賞螢桐花季
新化5新化五寶節
白河6-8白河蓮花季
山上6水道芭樂節
左鎮6左鎮白堊節
66-7臺南國際芒果節(玉井、大內、楠西、官田、南化、左鎮)
大內7大內酪梨節
新市7新市白蓮霧農業產業活動
七股7-8七股海鮮節
山上8山上木瓜節
歸仁8歸仁釋迦節
中西區7-9臺南400-臺南城市展
(二)、至臺南市休閒農場及觀光遊樂業旅遊,補助每人門票費新臺幣100元,正面表列如下(不累加)
所在行政區休閒農場名稱
新化大坑休閒農場
東山仙湖農場休閒農場
官田臺南鴨莊休閒農場
麻豆吉園休閒農場
大內走馬瀨休閒農場
柳營南元休閒農場
白河關子嶺開心休閒農場
學甲頑皮世界
柳營尖山埤渡假村
(三)、至臺南市觀光工廠旅遊,補助觀光工廠指定消費項目每人新臺幣100元,觀光工廠正面表列如下(不累加,請提前向觀光工廠預約,現場出示已提供出團編號之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以資證明),指定商品如後說明
所在行政區觀光工廠名稱
白河美雅家具觀光工廠
東山東和蜂文化觀光工廠
六甲蘭都觀光工廠
官田隆田酒廠北蟲草文化展示園區
官田天一中藥生活化園區
將軍康那香不織布創意王國
善化善化啤酒觀光工廠
安定華美光學eye玩視界
新化瓜瓜園地瓜生態故事館
永康立康中草藥產業文化館
仁德虹泰水凝膠世界
仁德奇美食品幸福工廠
仁德台鉅美妝觀光工廠
南區黑橋牌香腸博物館
南區新百祿燕窩觀光工廠
(四)、至臺南市原住民文化會館或部落參觀旅遊,補助每人交通費新臺幣100元,正面表列如下(不累加)
所在行政區文化景點名稱
新化臺南市西拉雅文化會館
新化大目降文化園區
佳里北頭洋平埔文化園區
東山西拉雅族吉貝耍部落(請提前預約)
(五)、至臺南市環保旅店住宿每人加碼補助住宿費新臺幣100元(六)至臺南市低碳餐廳用餐,每人補助餐費(限午、晚餐)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元(七)遊程運用臺南觀光雙層巴士(20人以上;包車或一般路線均可),每日補助車資新臺幣6,000元;遊程中包含其他於臺南市景點間移動之大眾運輸工具者(如大臺南公車、觀光公車、臺鐵、自行車等)每人加碼補助交通費新臺幣100元(每人上限為新臺幣100元無疊加機制),選擇自行車者景點間距離須為Google地圖顯示距離至少3公里以上始得申請補助
六、本案行程審查標準
(一)、本案需至少住宿臺南一晚始符合補助要件。
(二)、本案補助僅限平日住宿日(周日至周四),假日不納入補助範圍,最晚需於113年8月31日完成遊程。
(三)、
住宿需安排於本市境內合法取得執照或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
(四)、
除上列事項外,各項作業應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之各項規定。
(五)、每團至少人數15人(總出團人數,不含司機及導遊);每家旅行社申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六)、業者所提行程應於出團日至少15個工作天前經本局審核(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如附件一),通過後將核發核准代碼以為日後請款核銷使用,如受理申請額度已達上限時,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請。
(七)、
業者所提攬客形式得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於網路接受旅客線上訂購
(八)、
業者應依核准行程內容、人數確實執行,如需調整,需向本局報備
(九)、
為鼓勵旅行社推出更多元化行程,一家旅行社申請同一觀光工廠消費補助不得逾3團。
(十)、
旅行社支付折價後團費與本局支付之補助款,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報繳營業稅
(十一)、
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定義,「大眾運輸」是指具有固定路(航)線、班(航)次、場站及費率,提供國內旅客運送服務的公、民營公共運輸事業,包括: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鐵路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
七、請款核銷與作業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各團體行程完畢次日起即可檢附下列文件(最晚應於9月30日前),以親送或掛號郵寄方式至本局進行審核(寄送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0樓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旅遊服務科),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資料無缺漏及錯誤後始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二)、申請本計畫撥付文件(以下所有資料均需蓋受獎助單位大小章):
  1. 補助款撥付申請表暨領據(附件二)。
  2. 實際出團行程表(須附上本市各行政區產業活動期間、各補助項目之旅遊照片為佐證資料)。
  3. 旅行團責任保險證明書(需經保險公司核章)。
  4. 本市旅宿業者認可核章之旅客名單(含旅客身分證字號)。
  5. 租用車輛行照影本、駕駛員執照影本。
  6. 經費收支明細表(附件三)。
  7. 交通費、門票費、住宿費及各項消費等支用單據影本(須蓋受獎補助單位大小章),支用單據正本請受獎(補)助單位妥善保管,以供機關查核。
  8. 切結書(附件四)。
  9.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戶名需與領據簽收者完全相符)。
  10. 行程中含低碳餐廳、環保旅店者,請自行查詢合格之餐廳及旅店網頁並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於電子信件中。
(三)、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本局得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四)、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項(如經審查需補正等)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通知翌日起算15個工作天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
本計畫同一案件同一項目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經費者,不予補助;同一案件如同時申請其他機關不同項目經費補助者,得予補助,惟應於結案核銷時明列於經費收支明細表(詳附件三)。
(六)、機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登錄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向其他機關申請重複補助項目、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及審查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作為核定及撥款獎(補)助之參據。
(七)、預估出團人數與實際出團人數相差逾30%且達兩團者,本局得拒絕該旅行社後續出團之申請。
(八)、本局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之權利。
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本案所需之各項原始憑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供說明並建立控管機制,申請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如發現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原始憑證,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機關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不予獎(補)助;已核定或核撥獎(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獎(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1. 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助。
  2. 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3. 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4.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派員查核獎助之執行情形。
有上述第1、2點所定情事之一者,機關得對該申請單位停止提供機關之各項獎(補)助三年。
九、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準用「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之規定。
十、備註
(一)、申請人填妥「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附件一)後,於出團日15個工作天前傳送到下列信箱辦理申請程序。
電子信箱:tainanly1560@gmail.com (主旨:○○旅行社-113年臺南市民旅遊補助計畫(第○梯次))
(二)、接獲回信後,始完成申請程序,審核結果另行通知。
(三)、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於出團前提供旅客團體保險名單至機關備查。
(四)、本方案實施期限至113年8月31日或額滿為止,機關保留活動相關解釋、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窗口:(06)2991111分機1560 李科員
E-Mail:tainanly156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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