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113年臺南市吸引國際觀光客旅行業獎勵計畫
1130111
一、計畫目的: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機關)為鼓勵非本國籍旅客組成之旅遊團體來 臺南旅遊住宿消費,推動臺南觀光產業發展及激發旅遊經濟,提升觀光產業商機,增加國際觀光旅遊之吸引力,特定訂本計畫。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補助期間: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但機關得視預算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申請。
四、補助對象:帶國際觀光旅遊團來臺南市旅遊之國內合法旅行業者。
五、補助額度及審查標準:
(一)參團對象需為非本國籍旅客且人數需達4人(含)以上,不含司機及導遊。
(二)補助額度及內容:
(二)補助額度及內容:
- 每團應至臺南市旅遊景點至少一處且每人於臺南所花費之交通、門票、餐食等平均消費金額至少新臺幣(以下同)300元(含)以上,每人即可獲獎(補)助300元整。
- 每團每人至少一晚住宿於臺南市境內合法取得執照或登記之旅宿,每人即可獲獎(補)助800元整。
- 惟若同時達成上述兩條件,每人最高可獲獎(補)助以800元整為上限。
- 每家旅行社申請額度加總逾10萬元者(分批申請者,以額度達10萬元之團體為始),則應於核銷文件中提出經費之運用及成果效益,本局亦將派員隨時抽查,必要時將要求申請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單位應配合辦理。
- 同一案件同一項目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同一案件如同時申請其他機關不同項目經費補助者,得予補助,惟應於結案核銷時明列於經費收支明細表(詳附件四)。
(三)出團日期不分平、假日,最晚須於113年11月30日前完成遊程。
(四)使用合法交通工具。
(五)申請單位應於出團日5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詳附件一: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附件二:行程表),機關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審核通過後,即先行保留該預算,提出申請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
(六)業者應依核准之行程內容及人數確實執行,如需調整,需事前向機關告知。
(四)使用合法交通工具。
(五)申請單位應於出團日5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詳附件一: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附件二:行程表),機關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審核通過後,即先行保留該預算,提出申請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
(六)業者應依核准之行程內容及人數確實執行,如需調整,需事前向機關告知。
六、請款核銷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各團體行程完竣之次日起即可檢具下列文件(最晚應於12月6日前),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機關申請撥款(寄送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0樓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旅遊服務科),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資料無缺漏及錯誤後始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二)申請本計畫核銷文件:
(二)申請本計畫核銷文件:
- 撥款申請表暨領據(詳附件三)。
- 行程資料(詳附件二):團名/團號、住宿地點(無則免列)、景點名稱、餐廳名稱(無則免列)、行程內容簡述,若申請額度逾10萬元,須於核銷時填寫經費之運用情形及成果效益。
- 佐證照片:該團至臺南市旅遊景點團體照2-4張(側拍或花絮照亦可)。
- 旅行團責任保險證明書(須經保險公司核章)。
- 旅客名單、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等足資證明旅客身份之基本資料,如因當地法律規定限制無法提出者,得提出相關證明後免附),須蓋申請單位大小章。(應註明隨團人員,隨團人員不予列入獎勵人數計算)
- 車輛行照及駕駛執照影本,須蓋申請單位大小章。
- 依第五點(二)所述交通、門票、餐食、住宿等發票之憑證影本,須蓋申請單位大小章。
- 經費收支明細表(詳附件四)。
- 切結書(詳附件五)。
-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申請單位所提申請,未依本計畫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機關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機關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機關得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四)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項(如經審查需補正等)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通知翌日起算5個工作天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五)預估出團人數與實際出團人數相差逾30%且達兩團者,機關得拒絕該申請單位後續之申請。
(六)本計畫不得與中央單位之補助計畫(方案)重複申請。
(七)機關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之權利。
(四)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項(如經審查需補正等)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通知翌日起算5個工作天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五)預估出團人數與實際出團人數相差逾30%且達兩團者,機關得拒絕該申請單位後續之申請。
(六)本計畫不得與中央單位之補助計畫(方案)重複申請。
(七)機關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之權利。
七、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不予獎(補)助;已核定或核撥獎(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獎(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機關派員查核獎助之執行情形。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機關派員查核獎助之執行情形。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機關得對該申請單位停止提供機關之各項獎(補)助三年。
八、申請案件審查標準與作業程序:
(一)機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登錄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向其他機關申請重複補助項目、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及審查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作為核定及撥款補助之參據。
(二)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本案所需之各項原始憑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供說明並建立控管機制,申請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如發現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原始憑證,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機關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本案所需之各項原始憑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供說明並建立控管機制,申請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如發現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原始憑證,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機關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準用「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之規定。
十、備註:
(一)申請人填妥「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附件一)及「行程表」(附件二)後,於出團
日5個工作天前傳送到下列電子信箱辦理申請程序。
電子信箱:linda55559@outlook.com
(二)接獲回信後,始完成申請程序,審核結果另行通知。
(三)本方案實施期限為113年11月30日前或額滿終止,機關保留活動相關解釋、變更及終
止之權利。
日5個工作天前傳送到下列電子信箱辦理申請程序。
電子信箱:linda55559@outlook.com
(二)接獲回信後,始完成申請程序,審核結果另行通知。
(三)本方案實施期限為113年11月30日前或額滿終止,機關保留活動相關解釋、變更及終
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窗口:(06)299-1111分機1563 蘇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