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112年臺南地方產業原鄉永續小旅行振興計畫(第二梯次)
作業規定
【因申請案件踴躍,經費額度已用罄,暫停受理申請。】
112年臺南地方產業原鄉永續小旅行振興計畫(第二梯次)
作業規定
【因申請案件踴躍,經費額度已用罄,暫停受理申請。】
一、計畫目的:為推廣臺南各區農特產活動、遊憩景點、觀光工廠及原鄉文化等休閒旅遊,優化臺南旅遊質量培養國民旅遊新型態,計畫推出「112年臺南地方產業原鄉永續小旅行振興計畫」(第二梯次)。除推廣國民旅遊外,亦期透過不同運具及低碳旅遊的結合,擴大臺南觀光及周邊產業,吸引民眾選擇臺南為旅遊目的地,帶動國旅市場新契機。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補助期間:112年9月18日早上10時開始接受申請,出團日自10月2日起至11月30日之團體行程,如受理申請額度已達上限,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請。
四、補助對象:申請本案者應為國內合法設立之旅行業,其規劃之專案行程應先經本局審查後始符合本案補助。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補助期間:112年9月18日早上10時開始接受申請,出團日自10月2日起至11月30日之團體行程,如受理申請額度已達上限,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請。
四、補助對象:申請本案者應為國內合法設立之旅行業,其規劃之專案行程應先經本局審查後始符合本案補助。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
行程至少需住宿臺南合法旅宿一晚以上,並於臺南市各行政區農產品行銷活動期間至該行政區旅遊,且必須符合下列七項補助項目至少一項以上,依據符合之項目申請。
(一)於臺南市各行政區農產品行銷活動期間至該行政區旅遊,補助每人住宿費新臺幣200元,正面表列如下(不累加。若有因節令氣候等因素導致活動月份異動或取消,本局依各區實際狀況認定,請提前確認)。
(一)於臺南市各行政區農產品行銷活動期間至該行政區旅遊,補助每人住宿費新臺幣200元,正面表列如下(不累加。若有因節令氣候等因素導致活動月份異動或取消,本局依各區實際狀況認定,請提前確認)。
行政區 | 月份 | 活動內容 |
新市 | 10 | 毛豆節 |
官田 | 10 | 官田菱角農業產業文化活動 |
4區 | 10 | 臺南好米季 (後壁、新營、柳營、六甲) |
柳營 | 10 | 柳營牛奶節 |
下營 | 10 | 鵝肉、黑豆、蠶桑、文旦產業文化活動 |
佳里 | 10 | 佳里購物節 |
龍崎 | 11 | 龍崎采竹節 |
東山 | 11 | 東山咖啡產業文化活動 |
3區 | 11 | 胡麻季 (安定、西港、善化) |
北門 | 11 | 北門洋香瓜產業文化活動 |
鹽水 | 11 | 鹽水嘉年華 |
所在行政區 | 休閒農場名稱 |
新化 | 大坑休閒農場 |
東山 | 仙湖休閒農場 |
官田 | 臺南鴨莊休閒農場 |
麻豆 | 吉園休閒農場 |
大內 | 走馬瀨休閒農場 |
柳營 | 南元休閒農場 |
白河 | 關子嶺開心休閒農場 |
柳營 | 尖山埤渡假村 |
學甲 | 頑皮世界 |
所在行政區 | 觀光工廠名稱 |
後壁 | 卡多利亞良食故事館 |
白河 | 美雅家具觀光工廠 |
東山 | 東和蜂文化觀光工廠 |
六甲 | 蘭都觀光工廠 |
官田 | 隆田酒廠北蟲草文化展示園區 |
官田 | 天一中藥生活化園區 |
將軍 | 康那香不織布創意王國 |
佳里 | 彼緹娃藝術蛋糕觀光工廠 |
善化 | 善化啤酒觀光工廠 |
七股 | 和明織品文化館 |
安定 | 華美光學eye玩視界 |
安南 | 『腳の眼鏡』足部科學實驗中心 |
新市 | 港香蘭綠色健康知識館 |
新化 | 瓜瓜園地瓜生態故事館 |
永康 | 台灣金屬創意館 |
永康 | 立康中草藥產業文化館 |
仁德 | 虹泰水凝膠世界 |
仁德 | 臺南˙家具產業博物館 |
仁德 | 奇美食品幸福工廠 |
仁德 | 台鉅美妝觀光工廠 |
歸仁 | 萬國通路創意觀光工廠 |
南區 | 黑橋牌香腸博物館 |
南區 | 新百祿燕窩觀光工廠 |
所在行政區 | 文化景點名稱 |
新化 | 臺南市西拉雅文化會館 |
新化 | 大目降文化園區 |
佳里 | 北頭洋平埔文化園區 |
東山 | 西拉雅族吉貝耍部落(請提前預約) |
行政院環保署環保旅店/環保標章旅館公布網址:
https://greenlife.epa.gov.tw/categories/accommodation
(六)至臺南市低碳餐廳用餐,每人補助餐標(限午、晚餐)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元。
臺南市衛生局公布低碳餐廳網址:
臺南市衛生局公布低碳餐廳網址:
https://data.tainan.gov.tw/dataset/lowcarbonrest/resource/a4dda55a-6ffb-4423-b968-471de89c779f
(七)遊程運用臺南觀光雙層巴士(20人以上;包車或一般路線均可),每日補助車資新臺幣2,500元;遊程中包含其他於臺南市景點間移動之大眾運輸工具者(如大臺南公車、觀光公車、臺鐵、自行車等)每人加碼補助交通費新臺幣100元(每人上限為新臺幣100元無疊加機制),選擇自行車者景點間距離須為Google地圖顯示距離至少3公里以上始得申請補助。
六、本案行程審查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本案需至少住宿臺南一晚始符合補助要件。
(二)本案補助僅限平日住宿日(周日至周四),假日不納入補助範圍。
(三)住宿需安排於本市境內合法取得執照或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
(四)除上列事項外,各項作業應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之各項規定。
(五)業者所提行程應於出團日至少15日曆天前經本局審核(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如附件一),通過後受理單位將核發核准代碼以為日後請款核銷使用,如受理申請額度已達上限時,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請。
(六)業者所提攬客形式得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於網路接受旅客線上訂購。
(七)業者應依核准行程內容、人數確實執行,如需調整,需向本局報備。
(八)為鼓勵旅行社推出更多元化行程,一家旅行社申請同一觀光工廠消費補助不得逾3團。
(九)旅行社支付折價後團費與本局支付之補助款,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報繳營業稅。
(十)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定義,「大眾運輸」是指具有固定路(航)線、班(航)次、場站及費率,提供國內旅客運送服務的公、民營公共運輸事業,包括: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鐵路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
七、請款核銷與作業程序:
(一)各團應於行程完竣1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親送或掛號郵寄方式至本局進行審核(寄送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0樓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旅遊服務科),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資料無缺漏及錯誤後始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二)申請本計畫撥付文件:
1.補助款撥付申請表暨領據(附件二)。
2.行程表(須附上產業活動期間、各補助項目之旅遊照片為佐證資料)。
3.旅行團責任保險單(證明書)。
4.本市旅宿業者認可核章之旅客名單(含旅客身分證字號)。
5.租用車輛行照影本,須蓋受獎助單位大小章。
6.收支清單(經費收支明細表、附件三)。
7.交通費、門票費、住宿費及消費等支用單據影本,須蓋受獎助單位大小章。(支用單據請受補助單位妥善保管,以供機關查核)
8.切結書(附件四)。
9.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0.行程中含環保旅店、低碳餐廳者,請自行查詢合格之旅店或餐廳網頁並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於電子信件中。
(三)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本局得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四)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以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通知翌日起算15個工作天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五)每團最低人數15人;每家旅行社申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六)本計畫不得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其他補助計畫(方案)重複申請。
(七)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登錄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向其他機關申請重複補助項目、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及審查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作為核定及撥款補助之參據。
(八)預估出團人數與實際出團人數相差逾30%且達兩團者,本局得拒絕該旅行社後續出團之申請。
(九)本局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之權利。
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應將申請本案所需之各項原始憑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供說明並建立控管機制,申請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如發現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原始憑證,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機關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不予獎勵;已核定或核撥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獎勵之全部或一部:
1.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助。
2.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3.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4.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派員查核獎助之執行情形。
九、備註:
(一)申請人填妥「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附件一)後,於出團日15個日曆天前傳送到下列信箱辦理申請程序。
(七)遊程運用臺南觀光雙層巴士(20人以上;包車或一般路線均可),每日補助車資新臺幣2,500元;遊程中包含其他於臺南市景點間移動之大眾運輸工具者(如大臺南公車、觀光公車、臺鐵、自行車等)每人加碼補助交通費新臺幣100元(每人上限為新臺幣100元無疊加機制),選擇自行車者景點間距離須為Google地圖顯示距離至少3公里以上始得申請補助。
六、本案行程審查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本案需至少住宿臺南一晚始符合補助要件。
(二)本案補助僅限平日住宿日(周日至周四),假日不納入補助範圍。
(三)住宿需安排於本市境內合法取得執照或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
(四)除上列事項外,各項作業應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之各項規定。
(五)業者所提行程應於出團日至少15日曆天前經本局審核(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如附件一),通過後受理單位將核發核准代碼以為日後請款核銷使用,如受理申請額度已達上限時,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請。
(六)業者所提攬客形式得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於網路接受旅客線上訂購。
(七)業者應依核准行程內容、人數確實執行,如需調整,需向本局報備。
(八)為鼓勵旅行社推出更多元化行程,一家旅行社申請同一觀光工廠消費補助不得逾3團。
(九)旅行社支付折價後團費與本局支付之補助款,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報繳營業稅。
(十)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定義,「大眾運輸」是指具有固定路(航)線、班(航)次、場站及費率,提供國內旅客運送服務的公、民營公共運輸事業,包括: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鐵路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
七、請款核銷與作業程序:
(一)各團應於行程完竣1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親送或掛號郵寄方式至本局進行審核(寄送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0樓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旅遊服務科),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資料無缺漏及錯誤後始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二)申請本計畫撥付文件:
1.補助款撥付申請表暨領據(附件二)。
2.行程表(須附上產業活動期間、各補助項目之旅遊照片為佐證資料)。
3.旅行團責任保險單(證明書)。
4.本市旅宿業者認可核章之旅客名單(含旅客身分證字號)。
5.租用車輛行照影本,須蓋受獎助單位大小章。
6.收支清單(經費收支明細表、附件三)。
7.交通費、門票費、住宿費及消費等支用單據影本,須蓋受獎助單位大小章。(支用單據請受補助單位妥善保管,以供機關查核)
8.切結書(附件四)。
9.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0.行程中含環保旅店、低碳餐廳者,請自行查詢合格之旅店或餐廳網頁並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於電子信件中。
(三)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本局得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四)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以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通知翌日起算15個工作天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五)每團最低人數15人;每家旅行社申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六)本計畫不得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其他補助計畫(方案)重複申請。
(七)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登錄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向其他機關申請重複補助項目、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及審查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作為核定及撥款補助之參據。
(八)預估出團人數與實際出團人數相差逾30%且達兩團者,本局得拒絕該旅行社後續出團之申請。
(九)本局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之權利。
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應將申請本案所需之各項原始憑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供說明並建立控管機制,申請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如發現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原始憑證,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機關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不予獎勵;已核定或核撥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獎勵之全部或一部:
1.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助。
2.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3.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4.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派員查核獎助之執行情形。
九、備註:
(一)申請人填妥「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附件一)後,於出團日15個日曆天前傳送到下列信箱辦理申請程序。
電子信箱:tainan8103@gmail.com
(二)接獲回信後,始完成申請程序,審核結果另行通知。
(三)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於出團前提供旅客團體保險名單至機關備查。
(四)本方案實施期限為112年11月30日前或額滿為止,機關保留活動相關解釋、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二)接獲回信後,始完成申請程序,審核結果另行通知。
(三)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於出團前提供旅客團體保險名單至機關備查。
(四)本方案實施期限為112年11月30日前或額滿為止,機關保留活動相關解釋、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窗口:(06)2991111#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