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好客民宿、星級旅館及環保標章旅宿名單 | 2022/07/04 | |||||||||||||||||||||||||||||||||||||||||||||||||||||||||||||||||||||||||||||||||||||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111年企業團體福委會員工旅遊獎勵優惠計畫 作業規定 一、計畫目的:為推廣臺南觀光產業,宣傳臺南業者安全觀光旅遊環境塑造果效,體驗臺南沿海生態奇景,強化旅遊質量與遊客記憶,計畫推出「111年企業團體福委會員工旅遊獎勵優惠計畫」。期吸引全國各大企業福利委員會選擇臺南為企業旅遊之目的地,並鼓勵企業所委託之旅行社於行程中規劃導入臺南遊程,以此擴大臺南觀光及周邊產業,提升產值目標,帶動國旅市場新契機。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之團體行程,如受理申請額度已達上限,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請。 四、補助對象:公司企業團體福委會等自辦或委託國內合法設立旅行社代辦之15人以上旅遊團,其規劃之專案行程應先經本局審查後始符合本案補助。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 行程至少需住宿臺南合法旅宿一晚以上,且必須符合下列項目至少一項以上,依據符合之項目申請。 (一)至臺南市WTTC認證之觀光工廠、景點旅遊,補助指定消費項目或門票每人新臺幣100元,正面表列如下。
(二)至臺南市WTTC認證風景園區、休閒農業及觀光遊樂業、博物館文化場所旅遊,補助每人門票費新臺幣100元,正面表列如下。
(三)至臺南市休閒體育運動推廣地點進行指定消費項目,補助住宿費每人新臺幣200元,正面表列如下。
(四)至臺南市搭乘遊船體驗臺南觀光及生態之旅,補助交通費每人新臺幣100元,正面表列如下。
六、本案行程審查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本案需至少住宿於臺南一晚,且出團人數達15人以上,始符合輔助要件。每企業員工申請總金額以新臺幣400元為上限。 (二)住宿需安排於本市境內合法取得執照或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 (三)公司企業團體福委會或其他委託旅行社所提行程應於出團日至少15日曆天前經本局審核(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如附件一),通過後受理單位將核發核准代碼以為日後請款核銷使用,如受理申請額度已達上限時,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請。 (四)公司企業團體福委會或其委託旅行社應依核准行程內容、人數確實執行,如需調整,需向本局報備。 (五)預估出團人數與實際出團人數相差逾10%者,本局得拒絕該企業團體後續出團之申請。 (六)本計畫不得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其他補助計畫(方案)重複申請。 (七)公司企業團體福委會或其委託旅行社所提之行程規劃與行程中,務必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宣布之疫情相關管制規定。若有違反相關管制規定之情事,本局得隨時終止已核准之獎勵內容。 七、核銷方式 (一)各團應於行程完竣1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若為12月出團須於111年12月31日前),以親送或掛號郵寄方式至本局進行審核(寄送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0樓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遊服務科),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資料無缺漏及錯誤後始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二)申請本獎勵撥付文件: 1.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二) 2.行程表(須附上企業旅遊期間各補助項目之旅遊照片為佐證資料) 3.旅行團責任保險單(證明書) 4.本市旅宿業者認可核章之旅客名單(含旅客身分證字號及通訊電話) 5.租用車輛行照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及蓋受獎助單位大小章。 6.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三) 7.交通費、門票費、住宿費及消費發票之原始憑證(正本) 8.領據(附件四) 9.切結書(附件五) 10.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1.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合約影本,並於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載明:該次出團共 人、甲方員工(投保甲方勞工保險) 人、家眷 人。 https://www.ey.gov.tw/Page/AABD2F12D8A6D561/4d2652e9-992b-419a-ae59-35580932ea08 (三)前項原始憑證應以正本核銷,不得以影本或代收轉付收據代替。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本局得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四)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以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通知翌日起算15個工作天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五)本局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之權利。 八、備註 (一)申請人填妥「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附件一)後,於出團日15個日曆天前傳送到下列信箱辦理申請程序。電子信箱:tainan8103@gmail.com (二)接獲回信後,始完成申請程序,審核結果另行通知。 (三)如有需要,需配合提供該次出團之企業團體員工名單,以供審核。 (四)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於出團前提供旅客團體保險名單至機關備查。 (五)本方案實施期限為111年12月31日前或額滿為止,機關保留活動相關解釋、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窗口:(06)2991111#8103 李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