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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台南市吸引国际观光客旅行业奖励计画 2024/03/25

讯息内容

113年台南市吸引国际观光客旅行业奖励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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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画目的: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以下简称机关)为鼓励非本国籍旅客组成之旅游团体来台南旅游住宿消费,推动台南观光产业发展及激发旅游经济,提升观光产业商机,增加国际观光旅游之吸引力,特定订本计画。

二、主办单位: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

三、补助期间: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但机关得视预算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申请。

四、补助对象:带国际观光旅游团来台南市旅游之国内合法旅行业者。

五、补助额度及审查标准:
(一)参团对象需为非本国籍旅客且人数需达4人(含)以上,不含司机及导游。
(二)补助额度及内容:
  1. 每团应至台南市旅游景点至少一处且每人于台南所花费之交通、门票、餐食等平均消费金额至少新台币(以下同)300元(含)以上,每人即可获奖(补)助300元整。
  2. 每团每人至少一晚住宿于台南市境内合法取得执照或登记之旅宿,每人即可获奖(补)助800元整。
  3. 惟若同时达成上述两条件,每人最高可获奖(补)助以800元整为上限。
  4. 家旅行社申请额度加总逾10万元者(分批申请者,以额度达10万元之团体为始),则应于核销文件中提出经费之运用及成果效益,本局亦将派员随时抽查,必要时将要求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单位应配合办理。
  5. 同一案件同一项目向二个以上机关申请经费补助者,不予补助;同一案件如同时申请其他机关不同项目经费补助者,得予补助,惟应于结案核销时明列于经费收支明细表(详附件四)。
(三)出团日期不分平、假日,最晚须于113年11月30日前完成游程。
(四)使用合法交通工具。
(五)申请单位应于出团日5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详附件一:行程审核暨出团申请表、附件二:行程表),机关于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即先行保留该预算,提出申请日期为审查先后顺序。
(六)业者应依核准之行程内容及人数确实执行,如需调整,需事前向机关告知。

六、请款核销方式:
(一)申请单位应于各团体行程完竣之次日起即可检具下列文件(最晚应于12月6日前) ,以挂号邮寄方式向机关申请拨款(寄送地址:台南市安平区永华路二段6号10楼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旅游服务科),并依受理日期为审查先后顺序;资料无缺漏及错误后始得办理经费核拨事宜。
(二)申请本计画核销文件:
  1. 拨款申请表暨领据(详附件三)。
  2. 行程资料(详附件二):团名/团号、住宿地点(无则免列)、景点名称、餐厅名称(无则免列)、行程内容简述,若申请额度逾10万元,须于核销时填写经费之运用情形及成果效益。
  3. 佐证照片:该团至台南市旅游景点团体照2-4张(侧拍或花絮照亦可)。
  4. 旅行团责任保险证明书(须经保险公司核章)。
  5. 旅客名单、国籍、护照号码(或入台签证号码等足资证明旅客身份之基本资料,如因当地法律规定限制无法提出者,得提出相关证明后免附),须盖申请单位大小章。 (应注明随团人员,随团人员不予列入奖励人数计算)
  6. 车辆行照及驾驶执照影本,须盖申请单位大小章。
  7. 依第五点(二)所述交通、门票、餐食、住宿等发票之凭证影本,须盖申请单位大小章。
  8. 经费收支明细表(详附件四)。
  9. 切结书(详附件五)。
  10. 金融机构存折封面影本。
(三)申请单位所提申请,未依本计画规定程序或未检附应备文件,机关得不予受理;经审查如需补正相关文件资料凭证认有疑义者,机关得要求限期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能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审查与本计画规定不符者,机关得不予补助,径予驳回补助申请。
(四)逾第一项规定期限提出申请者(以邮戳为凭),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项(如经审查需补正等)之情形,再提出申请者,视为已依第一项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如逾通知翌日起算5个工作天者(以邮戳为凭),不予受理。
(五)预估出团人数与实际出团人数相差逾30%且达两团者,机关得拒绝该申请单位后续之申请。
(六)本计画不得与中央单位之补助计画(方案)重复申请。
(七)机关保有最终修改、变更、活动解释之权利。

七、申请单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机关得不予奖(补)助;已核定或核拨奖(补)助者,得撤销或废止之,并得视情节轻重以书面行政处分令其返还各该奖(补)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诈欺、贿赂、胁迫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获得奖(补)助。
(二)申请文件、资料隐匿或虚伪不实。
(三)申请项目已依其他法令规定获相同性质之奖励、补助或补贴。
(四)规避、妨碍或拒绝机关派员查核奖助之执行情形。

有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机关得对该申请单位停止提供机关之各项奖(补)助三年。

八、申请案件审查标准与作业程序:
(一)机关受理申请补助案件后,应登录民间团体补(捐)助系统(CGSS),并透过该系统查询补助案件有无向其他机关申请重复补助项目、超出所需经费等情形,及审查与计画无关或不符规定项目,作为核定及拨款补助之参据。
(二)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本案所需之各项原始凭证,依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时得请申请单位提供说明并建立控管机制,申请单位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之,如发现造假、不实情事,应追回补助款如发现申请补助之机关团体未依规定妥善保存各项原始凭证,致有毁损、灭失等情事,将依情节轻重对该补助案件或受补助之机关团体酌减嗣后补助款或停止补助款或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九、本计画若有未尽事宜,得准用「台南市政府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及「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对民间团体补助作业规范」之规定。

十、备注:
(一)申请人填妥「行程审核暨出团申请表」(附件一)及「行程表」(附件二)后,于出团日5个工作天前传送到下列电子信箱办理申请程序。
电子信箱:linda55559@outlook.com
(二)接获回信后,始完成申请程序,审核结果另行通知。
(三)本方案实施期限为113年11月30日前额满终止,机关保留活动相关解释、变更及终止之权利。

本案联络窗口:(06)299-1111分机1563 苏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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